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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经济犯罪客体在某些时候具有公益性和社会性

2020-07-25 13: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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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7-25 回复

专业分析:

经济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所针对的是国家和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及其重要经济部门与经济制度。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是社会中处于重要地位的社会关系和秩序,这种关系和秩序直接关系着国家和社会的生存和发展,关系着全体公民的生存和发展。经济犯罪所侵犯的客体不是某个私人的利益,而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经济犯罪的客体具有明显的公益性和社会性。国家和社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国家的整体经济利益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包括刑事法律的保护,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这种保护显得格外的重要。刑法总则第2条规定,保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是刑法的重要任务;第13条规定,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刑法分则第三章以“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为类罪名,集中对八大类共94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作了专章规定,这八类犯罪涉及到商品的生产流通领域,涉及金融管理、税收管理、经济管理等方面,这些方面归根结底都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范围,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必然破坏社会主义的经济关系。此外,刑法分则第八章以及第五章、第六章的部分罪名也规定了经济犯罪,例如第五章规定的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第六章规定的破坏环境资源罪、走私毒品的犯罪以及第八章规定的贪污罪、受贿罪等,都从不同的角度对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作了规定,例如有的犯罪行为侵害社会主义的财产关系、有的犯罪行为侵害国家的资源(公民的生存环境)、有的犯罪行为则侵害国家的海关监管秩序,等等。这些对经济犯罪的规定可以视为对前面经济犯罪专章的补充,同样体现了刑法对经济犯罪客体的公益性和社会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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