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就要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所在单位未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劳动者才能提出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针对提供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调查核实后,若属实,应及时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工伤认定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劳动能力受影响的,员工应该进行鉴定,以便凭鉴定结论领取医疗保险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员工就可凭《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至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领取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工伤康复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及生活护理费用。费用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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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职工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的可认定为工伤,但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发生的交通事故; 第二、必须是在上下班的必经线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 第三、必须是本人没有责任或者不是主要责任; 第四、必须是因机动车而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上下班途中必须是受到机动车伤害的才能构成工伤。这里的“上下班途中”一般应从行程路线、上下班时间和行程所需时间三方面进行理解,即是行程路线是指从工作地点与居住地点相对合理的路线;上下班时间是指正常工作或加班加点的开始和结束时间;行程所需时间是指职工选择的形成路线和交通工作从单位到住地所须的合理时间。如果职工在上下班途中绕道办理其他事务,引起路线和时间上超过了上下班的合理的范围,就有可能不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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