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析:
关于国家征地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当事人依照国家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而开发的荒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当事人长期使用。该土地的权属依然是属于集体所有,但是其被国家依法征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获取一定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