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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伤,除非学校能够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否者将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伤,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将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能力人在学校受伤是由学校以外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学校承担补充责任。
如果是在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受伤的,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1、学校安排校外活动时,学生的受伤情况是因为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和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且学校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并且行为并无不当的。 2、如果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早已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患有特定疾病,但是没有告诉学校,学生在学校突然发病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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