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改建或者扩建道路时,应当同步规划安排在道路用地红线范围及建筑控制区内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地下管线工程。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统筹道路工程和地下管线工程,履行下列职责:(一)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工期;(二)凡施工可能影响地下管线安全的,应当在施工前通知相应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安排管线监护;(三)督促、检查测绘机构在地下管线覆土前完成竣工测绘工作;(四)收集相应地下管线的竣工测绘成果后汇总形成规划验收材料和竣工归档材料。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并及时将地下管线竣工测绘成果移交道路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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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本市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三)负责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所属监理单位和外省市监理单位,港、澳、台地区以及外国监理单位在本市从事监理业务的管理; (四)负责本市监理工程师的培训、资格审定和执业注册的管理; (五)负责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 (六)调解监理争议,调查处理重大监理事故; (七)检查处理违法的监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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