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国家秘密包括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不属于国家秘密。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九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条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此外,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也应构成本罪。 2.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出卖获利,有的是为了炫耀,以显示自己消息灵通等,但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构成。但是如果行为人出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论处。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包括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来讲,本罪在客观上包括下列三个要素:(1)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主要是指违反1988年9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198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保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2)泄露国家秘密。泄露,是指把自己掌管或知悉的国家秘密泄露给不该知悉此项秘密的单位或个人。泄露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口头的、书面的、或者提供秘密文件让他人阅读,或者非法复制或窃取后送给单位或个人,等等。(3)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所谓“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8月6日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41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9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行为,是指具有下列7种情形之一的:泄露绝密级或机密级国家秘密的;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 3项以上的;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泄露国家秘密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保密制度,是指国家保守秘密法所规定的有关保守秘密、防止泄露秘密的制度,涉及秘密种类、秘密等级、保密措施的一系列规定等制度。本罪的对象是国家秘密,即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法定程序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的秘密事项,涉及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外交及外事活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科学技术、国家安全及司法、政党活动等各个方面。并且,本罪所说的国家秘密,包括“绝密”、“机密”、“秘密”三个密级的国家秘密。 量刑需要考虑综合考虑情节和结果,以及认罪态度等方面的因素。无意泄密不构成犯罪,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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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等等都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1、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8、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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