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费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一直都存在着争议。有人认为,分手费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同时也是他自愿支付的,如果双方之前就支付分手费签订了一份协议应该按照债权债务合同的形式来处理,而另一部分人则认为,分手费是道德所调整的范围,不应当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且这种民间风俗有悖于社会道德准则,即便是在人民法院受理了案件之后也不应当予以支持。分手费是一种新时代的产物,是指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要求解除关系一方为了偿还自己的“情感之债”,弥补对方的“情感伤害”,以寻求心理平衡,而自愿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财物,或双方协商约定一方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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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事人双方仅仅因恋爱关系结束,一方向另一方索要分手费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如果双方就分手费的事宜协商一致,并签订了相关合同,那么该合同由于属于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因而应当具有法律效力,一方依照约定向对方索要分手费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但是如果是夫妻双方,一方在离婚时向对方索要的分手费可以视作一种经济补偿,该种经济补偿按照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规定要分手费是不受到法律保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同居关系中产生的财产属于双方按份共有。双方原则上具有平等的处理权。若是一方有配偶的,支付分手费属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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