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事实。债务承担,按照承担后原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可以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1.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负担。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表现在,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不再对所移转的债务承担责任(免责);第三人则成为新的债务人,对所承受的债务负责。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除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以外,也随主债务移转给新债务人承担。同时,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新债务人亦可以之对抗债权人。 2.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由于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债的关系,对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发生影响,因而原则上无须债权人的同意,只要债务人或第三人通知债权人即可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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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的概念,是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构成某一具体犯罪所需具备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犯罪构成的特征:主体要件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主观要件是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态;客体要件是被侵害的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客观要件是犯罪行为、结果或危险性。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是法律拟制主体。其分类如下: 1、企业法人,从事生产经营并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经济组织; 2、机关法人,获得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 3、事业单位法人,被赋予民事主体资格的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 4、社会团体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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