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有类似办案经历。以前在法院工作期间审理的一个案子。可以参照此标准计算。详细可联系我。打我电话。 出好意搭乘同乡遇车祸被判赔偿 2009-5-11 好心让同乡搭便车回家,却不幸遇车祸造成损害,车主被告上法庭。5月7日,宜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漆某损失的70%即31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漆某与被告李某系邻村村民。在2008年5月10日下午,被告李某驾驶摩托车在该县澄塘集镇赶集回家,恰遇邻村村民漆某,漆某便顺路搭乘李某的摩托车,当行驶至新昌镇荷舍村地段时,由于转弯时车子未保持安全车速,摩托车突然向右侧翻,原、被告均摔倒在公路下的菜地,被告受轻伤。原告即被送往县医院进行抢救,后被转往市医院进行急救。出院诊断为背髓损伤,高位截瘫。司法鉴定原告为一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100%,造成原告44.39万余元的损失。交警认定被告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完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无偿搭乘被告的摩托车,是一种好意同乘,虽然被告未获得利益,但其仍负有安全注意、谨慎驾驶义务,对同乘人所受到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而且本次交通事故,是完全由于被告过错所造成,负有全部责任。原告对事故的发生虽无过错,但被告好意无偿搭载原告,完全是在尽义务任。据此,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宜丰县人民法院钟宜华唐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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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让交警判定责任,再按责任比例赔付。有两个赔偿标准。如下:1、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包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2、致残赔偿项目。包含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可以先让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判定责任,再让双方当事人根据责任比例进行赔付。车祸的主要赔偿项目拥有:人身损害赔偿、致残赔偿、死亡赔偿及遭受精神损害的赔偿。车主责任的,先让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让承保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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