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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十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侵犯商标权罪立案标准具体如下:一般情况下,行为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以及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即可依法予以立案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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