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一般对造成耕地或非农用地破坏的,且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按照规定应缴纳“土地复耕费”。现在说白了就是你的地用于非农业生产,就要收这个费用。给你举个上海的例子:上海新开征"土地复耕费"和"土地闲置费"发布时间:2007-10-16日前,市物价局、财政局、房地局、市农委联合制定公布了"耕地开垦费"等征收范围和标准,从今年1月1日起实行。根据《土地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必须进行补偿,以保持耕地动态平衡。原本市对占用农村土地从事非农建设征收的"土地垦复基金"(标准为每亩1万元)和占用耕地征收的"耕地有偿置换费"(标准为每亩1.5万元)现新规定合并更名为"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为每亩2.5万元。原占用菜地的按规定应缴纳的"新菜地建设基金"(根据不同类别分别为每亩3万元、1.8万元、6万元)和耕地有偿置换费(同前),现新规定合并更名为"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现征收标准为:占用耕地,属于市蔬菜保护区、蔬菜非保护区、蔬菜园艺场的分别为每亩4.5、3.3、7.5万元;占用非耕地,属于市蔬菜保护区、蔬菜非保护区、蔬菜园艺场的分别为每亩3、1.8和6万元。同时,新增了"土地复耕费"和"土地闲置费"。对造成耕地或非农用地破坏的,且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按照新规定应缴纳"土地复耕费",征收标准为:破坏耕地的每平方米15元(每亩为1万元);破坏非农用地的每平方米7.5元(每亩0.5万元)。对有偿使用国家建设用地项目,未按时开发建设,造成土闲置超过一年以上的,按照新规定应缴纳"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为: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属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屋等的经营性项目用地的,本市内环线以内的12元/年、平方米;内外环线之间的8元/年、平方米;外环线以外的4元/年、平方米。属工业项目用地的减半收费。对原征地过程中的"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新规定重新作了确认,并按原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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