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具体分析如下:逃逸行为必须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条件。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即构成交通肇事罪。只有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脱离现场的行为,才能认定为逃逸。脱离现场的目的必须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确认行为人是否逃避法律追究,要看其主观目的。以下两种情形不应认定为逃逸:一、交通肇事后,肇事者已通过电话等方式报警,由于惧怕被害人亲属殴打而逃离事故现场,这种情况,不应按交通肇事后逃逸来处理。其目的是为了避免被害人亲属对自己造成人身伤害,而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二、存在不能抗拒的原因,不能抗拒的原因消失后,又投案的,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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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等等。
以下六种情况不认定为肇事逃逸: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为抢救伤者,标明位置后驾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离开医院的留下真实信息并在约定时间内返回;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离开现场,有证据证明他不知道或发现事故;证明当事人被迫离开并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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