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应如何约定卖方逾期交房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合同约定的入住期日到来时,卖方未能完工并通知购房者入住;一种是房屋实际并未完工,未达到入住条件,卖方为按合同期日办理入住,也通知购房者入住。一般而言,针对第一种情况直接约定逾期交付期间的违约金即可,但为防止出现第二种情况,买卖双方为入住条件发生争议,卖方拖延不解决,买方又未能按时办理入住,导致更多的纠纷,因此,买卖双方应明确约定:(1)卖方向买方交付房屋即通知买方入住时,应达到双方约定的基本入住条件,首先,由卖方向买方交付《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其次,卖方承诺通水、电、气的,应全部开通,提供的房屋装修标准也应按合同约定达标;否则,视为未达到入住条件,入住日期按双方约定的一定期限顺延,该期限内卖方应达到入住条件;否则视为违约、卖方逾期交房;(2)卖方行为已构成逾期交房的,每逾期一日按房价款的一定比例(如万分之三)作为违约金,直到卖方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一定期限的(如3—6个月),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除应向买方退还房价款本息外还应双倍返还定金,支付逾期期间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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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在订立合同时,如果双方当事人已就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并写入合同,在一方违约时就可以按照该计算标准支付违约金。如果认为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适当地降低或提高。如果合同中并未约定违约金内容,因对方违约而遭受损失的一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赔偿的金额应与违约造成的损失适当,其范围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因订立合同、准备履行合同和因恢复原状而支出的费用等。但是,如果违约方是因为不可抗力因素而违约,是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因此,如果在买卖合同中,卖方违约,买房可以就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提起诉讼。
违约方责任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可以由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详细约定。当事人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合同中可以约定一般违约条款: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而不能继续履行本协议;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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