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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新成立公司对原公司是否负有偿付责任

2022-10-22 07:5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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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0-22 回复

专业分析:

在我国企业大量的国际拖欠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欠款时间很长,有的甚至长达四五年。随着时间的推移,债务人的状况会发生各种变化,多数情况会越来越差,常常会出现如下情况:债务人公司转入其他行业、破产倒闭、原业主成立新公司继续经营等等。 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债务人新成立的公司是否对原债务负有偿付责任要回答这个问题,实际是要确定新公司是否对原公司债务负有连带责任。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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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负清偿责任。分公司虽有公司字样,却不是真正的公司,故分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不能独立负责。所以,分公司的债务仍该由总公司负责。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依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参与民事活动,因此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另外,分公司和总公司并非平等的民事主体,而是具有隶属关系,所以,两者之间不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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