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婚晚育假期的规定,国家规定的婚假是3天,产假是90天。但是国家鼓励晚婚晚育,所以在各地可能会有自己的一些条例,对晚婚晚育者给予多一点的假期。 按照2001年4月2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的《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一方或双方晚婚、晚育的,可享受下列休假: (一)晚婚假:国家规定职工婚假为3天,晚婚的,再增加10天,共计13天; (二)晚育假:在产假期间未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女方除享受《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产假90天外,再增加30天,共计12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了《独生子女证》的,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产假90天外,再增加90天,共计18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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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婚晚育假,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妇,可以在法定三天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天数。 晚婚晚育一直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实现手段,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晚婚晚育有权享有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等福利待遇,不同地区又在此基础上对法定产假进行适度延长,故差异较大。2016年随着新计生法的颁布,晚婚晚育假期规定也进行了新的调整。 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删除了“晚婚”字眼,有人认为这意味着晚婚假的取消。对此,国家卫计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回应称,目前我国的初婚年龄约为25岁,初育年龄则约为26岁,针对这种新的生育行为的情况,国家也不再专门鼓励晚婚晚育。由于晚婚假天数是由地方计生条例规定的,各地的时间并不统一。因此,晚婚假是否取消,还需看今后各地立法机关是否修订计生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女职工享受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15天。剖腹产可以增加15天的产假,生育多胞胎的女职工,每增加一个婴儿就增加15天的假期。而且并不是生产的女职工才享受产假福利,流产的女职工也享受,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女职工,享受15天产假,满4个月后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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