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具体来说,对于(一)、(二)两项中的规定,主要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考虑处罚对这些人今后成长的负面影响减少到最低,但又能通过对其祈祷教育和警示的作用,令其吸取教训防止再次违法。对70周岁以上的人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这一规定主要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年迈的人多身体较弱,若处以行政拘留,在自由被剥夺的情况下,有可能引发进一步的健康恶化或者其他隐患。对于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的规定,同样也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体现了我国立法保护妇女儿童的一贯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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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可以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 (三)70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公安机关历来十分重视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和妇女的权益,在办案中充分考虑他们的特殊情况,予以特别保护。对于 (一)、 (二)两项中的规定,主要是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把对未成年人成长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对70周岁以上的人和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这一规定主要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
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法定情形有以下几种:已经年满十四周岁,但是不满十六周岁的。或者是已经年满十六周岁,但是不满十八周岁,第一次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不执行行政拘留的处罚。已经是七十岁以上的人,孕妇或者是哺乳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也可以免予行政拘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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