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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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换房只能退房。下列情况可以退房: 一、一般超过3个月开发商还不能交房,购房人就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要求双倍返还订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二、没有产权证的。 三、开发商证件不全。开发商必须证件齐全才能盖楼、卖房。如果开发商证件不全,就属于违规操作,与买房人签订的合同也无效。 四、面积误差超过3%。 五、主体结构质量有问题的。 六、开发商擅自变更设计的。
购房者有权在以下四种情况下要求退房:房屋套型相差太大,建成后房屋与设计图纸甚至不同,如合同中无约定的处理方式,买方可选择协商或直接退房;面积误差太大,若合同与产权登记中的房屋面积有很大差异,误差绝对值超过3%,买方可直接提出退房;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未经买受人同意,买家可直接选择退房;商品房质量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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