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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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达成定金协议,然后约定一定的定金数额,给付定金的一方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要求退还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向对方支付2倍的定金,在约定定金数额时,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的部分不能成为定金。
定金条款需要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的数额即可。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一般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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