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r《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r上高级法民一庭调研指导【2010】34号rrr3、关于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的确定r经研究认为,劳动关系双方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来确定。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r如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可按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确定。r如月工资未明确各构成项目的,由用人单位对工资构成项目进行举证,用人单位不能举证或证据不足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确定。r按上述原则确定的双倍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rrr《劳动合同法》r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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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双方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来确定。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
双倍工资计算基数的确定方法为:如果合同双方对月工资有约定时,双方可以按照约定的月工资确定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如果合同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来确定的工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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