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折休养时间按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证明确认,满一年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和各地规定,工伤停工留薪期,即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治疗和出院后休养期间,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根据职工伤情出具的休假证明,有用人单位按当地劳动部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或者有争议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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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折工伤休假时间规定是:12个月,因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发生工伤,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骨折休息时间一般为3个月,具体看具体情况。工伤休息时间根据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的书面证明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休息时间一年。职工因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需要停工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期间原工资、福利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停工工资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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