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个人办理房产证的,一般应当提交下列证件:1、身份证复印件;2、土地使用权证或合法用地证明;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房屋坐落平面图或分户平面图;5、要代办的,出具公证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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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继承土地使用权更名所需手续如下: 1、申请人身份证明: (1)身份证明原件以及复印件; (2)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提供全部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或者关系证明; (3)若是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则须提供经公证或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境外个人(包括港澳台地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均须经过公证或认证,并提供中文译本。 2、填写房产权证登记申请审批表(发证办窗口提供); 3、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4、土地使用权证书原件; 5、继承权公证书; 6、属法院强制执行的,需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7、宗地图2份,房产平面图2份,1:1万地形图1份; 8、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地产,须提交抵押权人出具的同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 9、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料。
土地使用证到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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