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开设赌场罪的定罪与量刑,涉及到的主要法律、司法解释为: (1)《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赌博案件解释》)。 《刑法》作为法律,没有对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如何认定作出规定;《赌博案件解释》也没有对开设赌场罪何为“情节严重”作出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公安部意见》)第一条对“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四种行为在何种情形下构成“情节严重”给出了意见。但是: (1)《公安部意见》仅仅是由三机关联合发文、公安部制定的意见性文件,连部门规章都不是,不能作为刑事审判的法律依据,不能用以评判《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2)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公司和被告人的行为属于该等四种情形之一,因此,即使将《公安部意见》作为裁判参考文件,也不能认定本案被控行为“情节严重”,否则,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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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该罪的处罚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不以盈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开设赌场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该罪的处罚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不以盈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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