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领取失业金,只有在非劳动者意愿中断就业,并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情况下,才能申请领取失业金。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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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缴纳失业保险的,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由劳动监察责令改正,并加收滞纳金。用人单位因为没有缴纳失业保险,因此影响到劳动者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赔偿。
单位不能给员工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自己办理,但单位应当为失业人员出具离职证明,并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携带离职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等资料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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