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该条是对交强险进行的定义式注解,从这条规定也可以看出,条例明确了交强险受到保障的对象应当为交强险保险合同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即将被保险人排除在“交通事故受害人”范围之外。所以,属于个人的两车相撞,依据交强险不能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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