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题所描述的情形,只能通过债务人的积极搜集证据,证明真实借款额度为5千。 2、客观事实与当事人能够证明的客观事实未必一致,如果当事人在其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形下,举证不利,那么只有由当事人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3、债务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在借条上签字或盖章,系认定借条上借款数额、币种、利率、还款期限及方式等的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约定的客观内容的认可,在债务人因疏忽大意导致在错误表达借款本金的情形下,显然应当由债务人搜集证据,证明这一事实,如果证明不了,那么很可能会产生对债务人不利的后果。 当下,债务人应当搜集与债权人的对话录音、电话录音、证人证言、银行流水等客观证据,力图将上述证据形成证据链条,互相印证,证明借条上借款本金确系书写错误,疏忽大意,本金的真实额度为5千,实现维权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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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还款后能要回。因为债务人归还借款后,属于债务已经履行而导致借款关系消灭的法定情形。出借人理应将借条归还给借款人。若出借人无法归还借条的,借款人可以要求其出具一份换还款证明。
借条丢失,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证明借贷关系。 (1)可以要求对方签订还款协议(还款承诺、还款计划等),这样既明确了债权债务关系,同时也简化了诉讼证据,必要时还可起到延长诉讼时效的作用。 (2)利用其他相关证据起诉。如银行转账记录、对账确认函、发票等。另外,如手机短信、微信、 QQ、支付宝、电子邮件、录音录像等都可以作为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电子证据。 当然这类电子证据应当是内容真实的、能够完整反映债权债务情况、是债务人的真实意思表达,同时取得方式也必须合法。 由于电子数据容易灭失、被篡改和难以提取,因此这些证据最好要到公证处做一个证据保全公证。 (3)找证人证明借贷关系存在。让了解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出具书面证明材料或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需注意的是证人必须与双方当事人无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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