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一)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二)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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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2、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3、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交税规模包含: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流,房子买卖,房子赠与,房子交流等。 根据规则,以现行契税政策,自己采购住所实施不同化税率。当自己采购通常住所,且该住所为家庭仅有住所的,所购通常商品住所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依照1%履行;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的,税率折半征收,即实践税率为2%;所购住所户型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依照4%征收。采购非通常住所、二套及以上住所,以及商业出资性房产,均依照4%的税率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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