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法律依据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19条第2款中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已于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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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冻结银行存款,区分两种情况来确定处理方式: 1、原告在起诉前或者诉讼过程中,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法院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这种情况下,被告可以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由法院解除对银行存款的冻结。 2、被告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依法冻结其银行存款。这种情况下,要先履行判决或者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然后才能申请法院解除冻结。
银行卡被法院冻结的解冻方式为:六个月后到期自动解冻。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如果未到六个月,被冻结人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义务的,可以督促原告以及法院尽快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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