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涉外合同所遵守的原则:一、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 订立涉外合同时,不得违反我国的司法管辖权、税收管辖权等,不得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 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这一点同国内的合同是相同的。 三、适用国际惯例的原则 适用国际惯例是当今国际经济交往的趋势。当前,国际上影响较大的国际惯例有:国际商会制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法协会制订的《华沙—牛津规则》,国际法协会500号文件《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此外,还有一些通过标准合同所形成的行业惯例和长期流行于某些行业中的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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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如下: 一、意思自治原则。但是以下合同不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股权或者资产转让合同; (二)外资并购中资企业的合同; (三)外国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 (四)外资承包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不强制适用中国法。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也就是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1.国际条约优先原则; 2.国际惯例补缺原则; 3.票据债务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或者行为地法原则; 4.票据行为方式,适用行为地法; 5.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 6.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 7.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8.票据形式的有效性适用出票地或付款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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