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述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述规定的权利的,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n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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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是可以拒绝履行担保的,在以下情形可以拒绝: 1、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可以部分或全部免责; 2、主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人的,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3、担保责任因担保合同未成立而免除;等等。
担保人可以拒绝履行担保的。担保人拒绝履行担保责任的常见情形,如下: 1、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可以部分或全部免责。 2、主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人的,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3、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4、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未经担保人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担保责任因担保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6、担保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7、超过担保期间的,担保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8、一般保证的担保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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