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中房屋装修问题: (一)租房屋装修问题,我国法律虽然没有专门的规定,但在民法理论上观点基本一致。一般认为房屋装修应当属于添附的一种,即附合。房屋装修虽然构成附合,但并不能当然地被不动产所有权吸收。而应侧重于合理有偿的原则处理好房屋装修。 (二)对承租人装修物价值的认定。承租人一般是在租赁房屋期内根据租赁合同的用途对房屋进行装修的,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一般均规定,装饰物在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归出租人无偿收回。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往往因为合同无效或者当事人约定出租人提前收回装修物,这就存在对装饰物现价值的确认问题。所以首先应由租赁双方对装修物进行协调,这样既解决了问题,同时也节省减少损失;如果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委托评估评估机构对装修物的价值进行评估。一般评估是按照装修物的正常使用年限计算折旧,房屋装修物的使用年限应与租赁期限相符,故装修物收回时的现价值应当按照租赁期限的计算标准的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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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的终止方式有以下三种: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终止双方达成的终止协议或原合同约定的终止合同条件发生;法定终止,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通知对方;因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违约而终止租赁合同的,必须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方法: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应当承担装修费用;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经出租人同意的装修和出租人同意的用途,可以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使用的,可以由承租人自行拆除。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改善或者增加租赁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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