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搜集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离婚证据 1、书证,指用文字、符号、图形记载或表示的能够证明案件特征事实的书面材料。如:情书日记、在外开房的发票等证据。 2、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 3、视听资料,指以录音或录像、磁带所反映的声音或图像,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配偶和情人在一起拍摄的照片、录像、录音等。 4、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如:配偶的不法行为亲友、同事、邻居观察到的所见所闻等。 5、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如:当事人和法官的谈话笔录等。 6、鉴定结论,指鉴定部门运用专业知识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提出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研究后所做出的科学判断结论。法院对专门性的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交由鉴定部门进行鉴定。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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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有如下标准,应根据具体请求收集相应的证据: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有证据包括一方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书信、短信、聊天记录等;出轨照片视频以及亲朋好友等的证人证言等。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其证据包括实施暴力者的悔过书;向妇联、居委会投诉及调解的证据;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等。 3、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证据:证人证言;所在单位、居委会的教育材料等。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证据:另行租房的租房协议,当地居委会的证明;小区物业管理处的证明等。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诉讼离婚的证据:公安机关对一方失踪的证明;人民法院对一方失踪的判决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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