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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全国实行统一规定。 交强险只分有责和无责,不分主次责,只要有责,就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按实际损失全额赔付。 2008版(新版)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即每次保险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全国统一定为12.2万元人民币。在12.2万元总的责任限额下,仍实行分项限额赔付,具体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此外,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所以说此案责任划分对交强险的赔偿无影响,保险公司必须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11万)全额支付对方的所有费用(6万)。
交强险一般不会对责任进行划分,只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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