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由于股份公司是资合公司,流通性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生命,关系到公司和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股份公司股份自由转让是一个外部性的问题,外部性的问题一般是不能通过章程予以变更的。如果公司章程要通过章程对无记名股票转让附加限制条件,就是对股份公司基本制度的根本破坏,就是对公司利益相关者权益的重大侵害。因此,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新公司法股份自由转让原则属于强制性规定,是不能通过公司章程予以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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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需要修改的公司章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章程的修改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股权变更登记需要携带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股权转让协议原件等相关资料。
办理股权转让,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股权转让需办理下列事项: 1、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 2、发给新股东出资证明书; 3、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的名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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