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下列情形构成寻衅滋事罪:(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就您所述案情,双方打斗,是由于先前的吵架而引起,属事出有因,不符合随意特征,不成立本罪。 2、本案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另外,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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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互殴的,一般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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