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境内转移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包括以下五项内容:⑴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承受方交。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⑵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除了考虑土地增值税,另由承受方交契税。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⑶房屋买卖:即以货币为媒介,出卖者向购买者过渡房产所有权的交易行为。以下几种特殊情况,视同买卖房屋:⑴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应由产权承受人,按房屋现值缴纳契税。⑵以房产作投资或股权转让,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免纳契税。⑶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纳税。房屋赠与赠与方不纳土地增值税,但承受方应纳契税。房屋交换在契税的计算中,注意过户与否是一个关键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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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同时,该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因此,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不需要交契税,但划转该国有划拨土地,需要交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国家土地使用标准对房屋的规定主要如下:1、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把土地分成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2、严格限制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3、农用地一般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含了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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