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宣传活动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根据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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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之日起,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这是法定的强制义务。工伤保险属于强制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参加工伤保险后受伤职工能依法从社会保险机构得到工伤保险和其他待遇。
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总额,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月平均工作时间,乘以百分之六十,乘以保险期,乘以月平均预计农民工缴费人次,乘以缴费费率百分之一。工伤保险费计算的结果,一般需要四舍五入保留到元。保险期,也就是合同工期总天数除以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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