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前提下,当事人应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起诉状等,向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具体参看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 2、要求解除当事人双方的“同”居关系,并对共同生活期间的债(务)权等,做出判决(可以聘请专业人士代为办理); 3、在当事人的户口原籍地的村(居)委会及户主都同意接收的前提下,当事人的户口可以迁回原籍挂靠。一,户口迁回原籍的程序、需要的证件及资料,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1,带上当事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法院判决书等证件; 2,去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同意户口迁移的证明; 3,户口接收地村(居)委会出具同意接收户口的证明; 4,带上上述证件及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迁入户口,领取户口“准迁证”; 5,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开出《户口迁移证》; 6,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落户手续即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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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到迁入地后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办理迁入登记即可。迁户口需要的材料:迁移户口申请;接收单位证明;拟迁移户口人员户籍证明及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申请人和拟迁移户口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房产证原件。
户口迁移,是中国户口登记制度的现实形式。公民常住地发生变化之后,需要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地,也就是户口迁移。双方离婚后,户口要分成每人一个户口本。离婚双方在当地派出所户籍处,凭借户口簿填写户口迁移证。然后,在派出所的户籍档案里注销要迁移一方的户口。再把户口迁移证带到即将要落户的地方派出所的户籍处落户,还可以将户口迁回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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