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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违约合同买卖合同问题

2023-04-30 18:4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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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4-30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买卖过程中违约的情形如下: 1、交付不能。当出卖人不能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时,则构成根本性违约,除非出于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交付迟延。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给付,实际应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将房屋交付使用,二是交付产权过户手续。此两种的给付迟延,只是给买受人造成某些经济损失,或遭受某些不方便,这些一般可主张违约赔偿即可获取补救,所以法律不应提供直接解约权。买受人只有在行使催告后,方可行使解约权。在此中,出卖人可主张某些不可抗力事由为抗辩。 3、商品房的质量瑕疵。《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2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发生上述违约情形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或者承担违约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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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中若对违约金有约定则按约定履行,若没有约定则依照相关规定计算违约金。若买受人逾期支付房款的,未付的购房款总额,参照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标准计算。若卖房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使用房屋的,逾期交付期间的赔偿按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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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违约赔偿标准主要分为两种: (一)卖方不履行。按照客观的计算方法,损失额的计算应以货物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标准,在以客观标准计算损失时,一般应是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如果履行地没有市场,难以确定客观的市场价格,在此情况下,应当以买方最容易购买替代物的地点的市场价格加上合理的运输费用作为计算损失额的依据。 (二)买方拒绝接受货物。依客观计算方法,应按合同价格与违约时的市场价格来确定卖方遭受的损失,这一点与卖方不交货的计算方法相同。当然,如果货物价格在不断下跌,一般没有可得利益的损失,就不能以价格来计算损失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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