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关于医疗事故赔偿标准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亦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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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况的将不再受理鉴定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达成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将不会再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医疗纠纷经法院调解以做出判决的,此案件以到解决阶段,因此以没有事故鉴定的法律有意义,医学会将不在接受鉴定申请。
如果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应当解除取保候审措施,依法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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