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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中存在争议的处理措施有哪些

2022-03-15 07: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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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3-15 回复

专业分析:

1、合同采用的是何种贸易术语?具体不同的术语对于货物的风险有不同的规定。 2、如果合同没有对争议的解决进行约定的,根据国际私法的原则,可适用最密切联系地国家的法律。 3、建议:如果对方也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成员国的,则可援引公约关于根本违约和我国在加入公约成员国时声明对适用法律的保留之声明。部件的更换不影响到整体设备使用的就不涉及到根本违约,对方无权要求解除合同的。可和对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双方约定由中国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上海、深圳)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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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有下列特征: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同时负有义务。 2.是有偿合同。承运人是以将货物由一港运至另一港所提供的运输服务为代价,同时取得运费报酬;而托运人在目的港收取货物,则以支付运费为代价。 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虽然只有双方,但却直接涉及第三者,即收货人。 4.通常属于要式合同。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目前存在着三个主要的国际公约,即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订立的《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海牙议定书》)和1961年9月18日在墨西哥瓜达拉哈拉签订的《统一非缔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瓜达拉哈拉公约》)。它们分别调整着不同国家货物运输方面的法律问题。截至1982年2月18日止,参加和批准《华沙公约》的共有132个国家和地区;参加和批准《海牙议定书》的有100个国家和地区;参加《瓜达拉哈拉公约》的,至1982年2月18日止,共有60个国家和地区。中国先后于1958年7月15日和1975年8月20日递交了加入《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的通知书,上述两公约分别自1958年10月18日和1975年10月15日起对中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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