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三种情形下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克扣工资,即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其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即用人单位没有任何原因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3、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即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存在延长工作时间的事实,经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后,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的行为。 在现实中,确实有的单位因资金周转、经营困难等原因发生不能按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情形。但是单位在拖欠工资之前,必须明明白白将实际情况告诉劳动者,并以最大限度尽快补发劳动者被拖欠的工资。同时还要保留已告知劳动者的证据,例如员工大会记录等。否则一旦被劳动者告上法院,就有可能向此案中的信息公司这样,被判向员工支付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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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经济补偿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与两个因素相关:1、与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相关。每工作满一年则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月工资,工作不满六个月的依据六个月计算,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的依据一年计算。2、与劳动者的月工资相关,依据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月的平均工资,作为核算经济补偿金月工资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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