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押犯人因病不及时治疗,看守所有责任。《看守所条例》第三十一条对患病的人犯要及时治疗。人犯服药,看守干警要在场监视。发现人犯患有传染病要立即隔离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住院治疗;如办案机关决定变更强制措施时,依照规定办理。人犯患病出现死亡危险时,要边积极抢救边告知办案机关。人犯需要住院治疗的,须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并派看守干警值班看管,严防发生人犯脱逃、自杀等意外情况。不准使用人犯或者雇人看护住院的病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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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人在看守所生病,看守所是让喝药的。根据看守所的规定,如果在押人员确实需要服药的,应服用看守所提供的药品,或经看守所同意的其他药品。生病严重的,可向看守所申请去医院救治,看守所医生对病情评估后经有关部门批准,去医院冶疗或保外就医。
在看守所病了是看守所的责任。因为得病是在拘押期间,被羁押人已经失去自由。羁押行为与的病有因果关系。同时,羁押是国家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嫌疑人被羁押的后果当然也要由司法机关承担。根据相关规定,看守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和常用药品。人犯患病,应当给予及时治疗;需要到医院治疗的,当地医院应当负责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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