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与你是邻居亲戚关系,主动帮你建房子,你与他之间不属于雇佣关系,系义务帮工关系。义务帮工是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第十五条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依照以上的规定,对徐某身亡的原因既不是你对他身体的损害,也不是第三人对他身体的损害,是他自身生病导致其死亡损害结果发生,所以,你主观上无过错,死者徐某也无过错。但徐某是因在帮助搬运建材的过程中,在为你的利益进行活动中身体不适而死亡。你作为受益人,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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