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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一般表现为是总机构与分机构的关系,具有从属的特性。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总公司管理分公司,对所属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资金调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挥、管理、监督的权利。
分公司与总公司的联系为,分公司作出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均应当由总公司进行承担;而分公司的民事行为均需要在总公司的确认以及批准之下才可以进行。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区别包括: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而总公司具有独立财产;分公司的设立程序与总公司的设立程序不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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