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有关旅游投诉时效的规定,有助于投诉者及时提起投诉,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受理机关及时受理、处理投诉。国家旅游局颁布实施的《旅游投诉暂行规定》规定了以下几种时效: 一、投诉时效:向旅游投诉管理机关请求保障合法权益的投诉时效有效期为60天,投诉时效从投诉者知道或应知道权利被侵害时算,有特殊情况的,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可以延长投诉有效期。 二、受理时效:投诉管理机关接到投诉状或口头投诉,经审查,应在7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三、应诉答复时效:投诉管理机关做出受理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被投诉者。被投诉者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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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旅游投诉管理机关请求保障合法权益的投诉时效有效期为60天,投诉时效从投诉者知道或应知道权利被侵害时算,有特殊情况的,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可以延长投诉有效期。
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1、认为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的; 2、因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致使投诉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 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发生争议的; 4、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不予受理: 1、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2、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已经作出处理,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3、不属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或者管辖范围的 4、超过旅游合同结束之日90天的; 5、不符合旅游投诉条件的; 6、《旅游法》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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