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是指,当事人双方在业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合同生效后,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之中,所产生的费用由谁负担约定不明确的情形,在双方当事人就此项缺失约定无法达成一致的补充约定,依据合同有关条款及交易习惯仍然无法确定的情形下,为了实现合同目的,平衡双方利益,实现法律定纷止争的基本原则,所确立的,由对合同负有履行义务一方,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之中所产生的费用予以负担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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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交易双方对履行合同产生的相关费用约定不明确,也不能通过协商达成补充协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这里所讲的相关费用是指交通费、快递费、评估费、运费等等签订履行合同产生的必要费用。一些超出履行合同非必要的费用,如果约定不明是不应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的。
代履行所使用的费用是依照成本的合理来确定,是当事人承担,不过,法律有另外规定的除外,代履行是指义务人到期还不履行行政上的义务,而由别人代替履行能够达到相同目的的,那么行政机关可代替履行或委托第三人代替履行,不过会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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