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女职工产假未休完,用人单位要求上班的,应当征得女职工同意。女职工除享受产假生育津贴之外,用人单位应当另行支付工资报酬。若未征得女职工同意,女职工可以同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劳动仲裁,最后途径是法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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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如下:保胎假工资,休假期间工资按照病假发,但是需要医院开具相应的证明;产前15天休假工资,工资按照每月实际工资的八成发;产后假工资,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实际得到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哺乳假工资,六个半月按照工资的八成发,如果还有延长,则按实际工资的七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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