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补发办法如下:(一)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二)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具体的补发程序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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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出生证明,需要父母携带户口本与身份证,到新生儿出生的医院的科室出具住院分娩医学情况证明,然后再去当地的妇保院领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同时上交父母的身份证与户口本复印件,最后再去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上交医院出具的证明,从而补办出生证明。
出生证明丢了这么补办:1、父母提供的书面申请;2、签发机构审验新生儿父母提供的书面申请、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等相关材料;3、符合条件的,予以补发。根据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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