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的可能构成串通投标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投标人、招标人,包括个人和单位。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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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串通投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一般包括: 1、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客体是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 3、主观上是故意; 4、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串通投标的行为。
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侵犯的复杂客体,既侵犯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又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秩序;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串通投标的行为; 3、主体就招标人而言,是特殊主体,就投标人而言,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串通投标的行为会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但仍决意为之,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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