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无故拒办邮政业务或者擅自中止对用户的服务;(二)故意积压、延误投递邮件;(三)延付、拒付、截留、挪用用户汇款;(四)收寄禁止寄递物品,或者超限收寄限制寄递物品;(五)限制用户支付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信件、印刷品、包裹等邮件资费的方式;(六)限定用户使用指定的服务,向用户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七)转让、出租、出借邮政专用标志、邮政专用品和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八)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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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权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取得的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或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取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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